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曉雲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下同)(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三、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4 年5 月 21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2 年5 月22日起至104 年5 月22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2 年5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 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應詳列各項目及金額)。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 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 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另聲請人主張現居住房屋係租 賃,應提出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之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吳○○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與受扶養人之關 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應說明吳○○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九、聲請人之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負債說明書中稱因擔任 前配偶甲○○所經營派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而 負有保證債務等語,請說明主債務人借貸之時點、數額及清 償情形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仍遭債權人追償?應檢具相關 文件說明之;另聲請人主張曾遭法院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之 不動產,請聲請人說明其財產受強制執行之情況,是否業已 拍賣?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後,其拍賣價額扣除 債務後有無餘額?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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