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裕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律師
右聲請人與上訴人間返還林地事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九○號),本院判決後
,因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裕星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黃永桀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在被上訴
人機關因屆齡退休,原有法定代理權業由代理局長黃裕星接任,成為被上訴人機
關之法定代理人,有其所檢送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農
林務字第九○一七八○一○○號函影本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本件應即由新任之
法定代理人黃裕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簡清忠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