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熙祥
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 元 計算:(1 +1 )×10×34元=680 元)。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所載,其於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12月止任職於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
說明其每月月薪為多少錢?(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依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月薪約21,221元,加計生活補助、
租金補助7,900 後為29,121元,惟聲請人每月支出為31,194
元已逾其月薪,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不足費用係向何人支
借或由何人負擔?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其承租人為張信杏如,非聲
請人,復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總計有5 人居住於其內,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租金給付之方式?是否均由聲請人一
人負擔?理由為何?
五、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須支出手
機費3,500 元,請聲請人詳細述明為何需支出如此高額之手
機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又聲請人所積欠債務僅為102,000 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
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何不能清償之虞?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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