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吳曉慧
丁長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言書真偽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