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97號
PCDV,104,司聲,297,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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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 0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 0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100年度司執 全字第573 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5月7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353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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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