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素華
顏鴻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之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93 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 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5 月4 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3424號函附卷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