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廖金春
聲 請 人 廖金說
聲 請 人 廖金女
聲 請 人 丁春美
聲 請 人 廖進宏
聲 請 人 廖如萍
聲 請 人 廖銘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廖坤林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二崙鄉 ○○村00鄰○○路00號之6」,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 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