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債 務 人 辛明松即廷飛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昌川
債 務 人 李論紅
一、債務人辛明松即廷飛工程行、張昌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零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1 、2
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辛明松即廷飛工程行、李論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
拾陸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3 、4 所示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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