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銘陽
債 務 人 林錦秀
一、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貳拾柒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銘陽、林錦秀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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