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74號
PCDV,104,司促,16874,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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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銘陽
債 務 人 林錦秀
一、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貳拾柒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銘陽林錦秀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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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