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絮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絮涵於民國10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21日止累計150,017元正未給付,其中142,935元為
本金;6,49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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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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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絮涵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7%│
│ │142935│ │5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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