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添發、王英夫及王福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王添發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添發、王英夫及王福聰發支付 命令,經核債務人王添發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 王添發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