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43號
PCDV,104,司促,16243,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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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賴景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陸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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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