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10號
PCDV,104,司促,16210,2015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債 務 人 馮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伍佰玖
  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