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沈志元
債 務 人 莊東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玖萬壹
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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