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55號
PCDV,104,司促,1615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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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陳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
  拾元,及其中捌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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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