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人
債 務 人 謝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萬元,
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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