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46號
PCDV,104,司促,16146,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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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債 務 人 謝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萬元,
  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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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