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32號
PCDV,104,司促,16132,201505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
債 權 人 余志華
債 務 人 余文貴即余志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杏英即余志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志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