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
債 權 人 余志華
債 務 人 余文貴即余志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杏英即余志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志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