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黃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捌佰柒拾
叁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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