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19號
PCDV,104,司促,15819,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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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台灣紐益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77828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3,36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77828 、23598807、23598842、23
   59885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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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紐益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