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44號
PCDV,104,司促,15744,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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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玉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
  計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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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