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張台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壹仟貳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之利息貳萬肆仟零捌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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