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70號
PCDV,104,司促,15670,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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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庭穎即李瓊瑋於民國92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新臺幣241,886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567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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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47│
│  │120596│瓊瑋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5│
│  │121290│瓊瑋   │1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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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