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庭穎即李瓊瑋於民國92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新臺幣241,886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567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47│
│ │120596│瓊瑋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5│
│ │121290│瓊瑋 │1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