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郭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郭興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8,846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87元
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
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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