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貞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貞云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1,346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
952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418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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