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08號
PCDV,104,司促,15608,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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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樊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樊美惠於民國88年9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0166215203)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3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9334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 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5608 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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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樊美惠 456│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1023 │3180166215│03月 23日  │      │       │
│  │元  │2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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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