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69號
PCDV,104,司促,15569,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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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邱麗芬
債 務 人 林柏宏
一、債務人林邱麗芬林柏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邱麗芬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零柒拾元,及其中
  貳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邱麗芬林柏宏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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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