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邱麗芬
債 務 人 林柏宏
一、債務人林邱麗芬、林柏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邱麗芬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零柒拾元,及其中
貳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邱麗芬、林柏宏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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