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93號
PCDV,104,司促,15493,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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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債 權 人 申愉華
債 務 人 莊清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即104
  年5 月8 日應付之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第一
  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就未屆清償日前之請求駁回(即自104 年6 月8 日至
  110 年1 月8 日之請求)。駁回理由如下:(一)提起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又將來給付之訴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無適用餘
  地(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二)債權人依101 年9 月2
  日協議書請求自104 年6 月8 日至110 年1 月8 日每月2 萬
  5000元之款項,均尚未屆期,依前述說明,債權人於清償期
  前無權請求。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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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