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78號
PCDV,104,司促,15378,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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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7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維珍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8756 元整及
  自民國104 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3875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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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