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7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維珍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8756 元整及
自民國104 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3875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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