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225號
PCDV,104,司促,1522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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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機盛塑膠鋼模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債 務 人 曾幸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
  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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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盛塑膠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