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046號
PCDV,104,司促,15046,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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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江庭瑋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99,780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6,133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101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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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