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江庭瑋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99,780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6,133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101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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