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邱薇安即邱羽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元,及新臺
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薇安即邱羽婕〈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
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
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
11月1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5480 元消費款、新臺幣810 元
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46290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
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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