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債 權 人 李永富即勝富五金建材行
債 務 人 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
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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