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70號
PCDV,104,司促,14970,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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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債 權 人 李永富即勝富五金建材行
債 務 人 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
  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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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