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靖絜
債 務 人 白學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貳仟柒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壹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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