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48號
PCDV,104,司促,14948,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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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黎 昱
債 務 人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昆明

債 務 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陸仟
  玖佰陸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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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