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叁仟伍佰伍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洪明信於民國93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09月13日起至94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 年05月
06日止累計77,620元正未給付,其中28,062元為本金;49
,47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洪明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4 年05月06日止累計355,937 元正未給
付,其中118,539 元為消費款;233,798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488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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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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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明信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8062 │ │5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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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洪明信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8539│ │5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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