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0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許俊華
債 務 人 游淑梅
一、債務人許俊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玖
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㈡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俊華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淑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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