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07號
PCDV,104,司促,14807,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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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0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許俊華
債 務 人 游淑梅
一、債務人許俊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玖
  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㈡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俊華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淑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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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