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65號
PCDV,104,司促,14765,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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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債 權 人 洪志成
債 務 人 鍾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依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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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