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605號
PCDV,104,司促,14605,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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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0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伯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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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