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72號
PCDV,104,司促,14572,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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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翊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翊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 年04月12日止累計118,2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
  0,341 元為消費款;6,032 元為循環利息;1,91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翊漢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10341│     │4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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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