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26號
PCDV,104,司促,14526,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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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
  壹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珮君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8095
  095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696 元,專案補償款4372元,
  共計新臺幣15068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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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