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
壹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珮君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8095
095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696 元,專案補償款4372元,
共計新臺幣15068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