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00號
PCDV,104,司促,14500,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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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洪宜萱原名洪純真
債 務 人 洪耀霖
債 務 人 黃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洪宜萱原名洪純真前就讀穀保
  家商期間,邀洪耀霖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25.382元整,債權人業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自103年12月1日(應還
  款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
  (二)至於債務人洪耀霖黃淑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宜萱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4│年息1.83%   │
│  │2774元│洪純真、洪│1月1日起  │月20日止  │       │
│  │   │耀霖、黃淑├──────┼──────┼───────┤
│  │   │玲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宜萱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4元│洪純真、洪│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耀霖、黃淑│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玲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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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