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31號
PCDV,104,司促,14431,201505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零伍佰貳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當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