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玖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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