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02號
PCDV,104,司促,14402,201505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禹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壹佰肆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
  元整;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整,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整,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