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30號
PCDV,104,司促,14330,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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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蔡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及如聲請狀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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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