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蔡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及如聲請狀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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