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49號
PCDV,104,司促,14249,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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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陳文裕
債 務 人 曾于萍
一、債務人陳文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叁
  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文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于萍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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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