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陳文裕
債 務 人 曾于萍
一、債務人陳文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叁
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文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于萍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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