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12號
PCDV,104,司促,14212,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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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振芳於民國100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106,057元正未給付,其中103,846元為本
  金;1,22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振芳於民國103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254,605元正未給付,其中249,346元為本
  金;4,47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振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10384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振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9% │
│  │24934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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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