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振芳於民國100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106,057元正未給付,其中103,846元為本
金;1,22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振芳於民國103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254,605元正未給付,其中249,346元為本
金;4,47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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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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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振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10384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振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9% │
│ │24934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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