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62號
PCDV,104,司促,14162,201505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
債 權 人 郭東易
債 務 人 范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