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徐柏棟
債 務 人 徐柏仁
一、債務人徐柏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
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徐柏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柏仁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