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31號
PCDV,104,司促,14131,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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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徐柏棟
債 務 人 徐柏仁
一、債務人徐柏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
  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徐柏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柏仁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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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