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侯桂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壹萬
柒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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