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95號
PCDV,104,司促,14095,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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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侯桂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壹萬
  柒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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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